3)第298章 那个,不好意思哈···_大汉第一太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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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息。

  ——少府掌冶署铁匠xx铸箭头;

  少府木匠xx制箭杆;

  少府匠人xx制箭羽;

  少府兵冶监令监制;

  汉xx年xx月,xxx号弓箭/弩矢。

  这样一来,当武器军械出现问题时,就可以直接追责到某个单一零部件的制作者。

  如箭头出问题,就直接按照箭身上的署名,找到这个残次箭头的制作者,该问责问责,该罚款罚款。

  当然,‘汉承秦制’的基础,是在秦法不近人情的司法精神上,开半步历史倒车。

  所以借物勒工名,去问责某个零部件的制作者,只是秦时会发生的事。

  在汉室,更多的情况是某个部件出现问题时,便会原路退回到该零部件的制作者手中,修理或重新制作,并记一个小处分,类似口头批评之类。

  在一定年限之内,某个匠人制作的零部件从不出问题,这个匠人就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奖励,如赐劳、赐金,乃至于升官进职;

  反过来,如果某人制作的东西老出问题,那也可能会被严厉批评,乃至于夺劳、罚金,甚至罢官免职。

  而在秦‘物勒工名’制度中,最为汉室看重和着重采用的,便是刘盈方才问到的‘武器军械录名册’。

  简单来说,便是对于汉室而言,物勒工名制度中的零件制作者、军械监造者部分,尚还在其次;

  真正重要的,是每一件武器军械上独有的产品编号,以及由少府修路的‘产品编号花名册’。

  按照汉室目前所施行的物勒工名制度,普天之下,凡是官方制作生产的武器军械,其产品编号,都会被记录在册。

  大到重型武器床弩、大黄弩,小到一把剑、一杆矛,乃至于一支弓羽箭矢,都会被明确的记录在册,并表明去向。

  如:汉xx年xx月xxx号箭矢,于xx年xx月xx日存入某处,又于xx年xx月xx日被某人调用,发配到xx军xx部xx司马,装备到军卒xx手中①;此次调用,由xx官员(千石以上)书面公文为案底,又某某人作担保。

  而这样一篇专属于某个武器军械的‘档案’,直到其走到生命的尽头,才会画上句号,并封存至未央宫内的石渠阁。

  如:某年某月某日,该箭被装备者xx射出,射中胡骑一人,胡骑遁走,箭矢下落不明;

  又或者是:某年某月某日,该箭箭头、箭杆均被少府评定为受损严重,收回少府销毁。销毁命令下达者:少府令阳城延/少府某监某某;销毁过程监督者:官员某某······

  这样一来,凭借一个物勒工名,以及这种为每一个武器都制作独立档案的方式,汉室便可以保证每一个武器军械,都不会通过任何方式,流入到任何不该流入的地方。

  这也正是刘盈刚来,屁股都还没做热,就伸手跟阳城延要这份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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